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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95年5月16日所為第1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 463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0,36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前揭期限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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