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55,2006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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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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