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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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