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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確認證書偽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靖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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