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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耕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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