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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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