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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
被繼承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製作乙○○之親屬系統表,載明乙○○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所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所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並提出上揭親屬之戶籍或除戶戶籍謄本,以資佐證。
二、乙○○之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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