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1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就當選為台中市第7選區第16屆市議員之身分為當選無效之宣告,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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