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選,9,2006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乙○○間當選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