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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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