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伍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