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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即原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告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27,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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