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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溫乙○○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廖顯魁即祭祀公業廖君惠
管理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37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7,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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