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重訴,196,200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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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彭玉華律師
馮鉦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9,500,000元,嗣於民國95年9月5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4,227,969元(備位部分聲明之金額與先位聲明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查按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89,2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3,600元外,尚應補繳305,6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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