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重訴,230,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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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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