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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10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800 元,該裁定已於9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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