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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58,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靖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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