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重訴,69,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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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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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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