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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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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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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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秀霞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中│95年4月8日 │33,300元 │SKB一三0二五│ │
│ │ │華分行 │ │ │六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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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趙清河 │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95年3月30日 │10,200元 │SA0八一二0四│ │
│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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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展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4月25日 │79,000元 │HS五四一四六0│ │
│ │ │社精進分社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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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謝雪真 │合作金庫銀行精武分│95年3月25日 │90,000元 │NY0二八九四三│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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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明德 │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4月20日 │41,000元 │BB二一八九七二│ │
│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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