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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保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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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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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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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丁鴻志婦產科診所 │寶華商業銀行民權分│94年10月31日 │700元 │BB一八一四二三│ │
│ │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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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士新 │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94年12月31日 │5,350元 │SC一六九九六0│ │
│ │ │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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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劉元玫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4年11月30日 │700元 │MM四五八一五0│ │
│ │ │社向上分社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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