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簽發,以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45000元,發票日期94年10月10日第0000000號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22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惟查,本件本院94年催字第221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已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春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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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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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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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甲○○ │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10日 │45,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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