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洪鴻欽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95年4月20日 │300,000元 │AG0三一八0五│ │
│ │ │行 │ │ │四 │ │
├──┼─────────┼─────────┼───────────┼────────┼────────┼──┤
│002 │洪鴻欽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95年4月26日 │300,000元 │AG0三一八0五│ │
│ │ │行 │ │ │五 │ │
├──┼─────────┼─────────┼───────────┼────────┼────────┼──┤
│003 │洪鴻欽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95年4月14日 │200,000元 │AG0三一八0五│ │
│ │ │行 │ │ │六 │ │
├──┼─────────┼─────────┼───────────┼────────┼────────┼──┤
│004 │洪鴻欽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95年4月13日 │200,000元 │AG0三一八0五│ │
│ │ │行 │ │ │七 │ │
├──┼─────────┼─────────┼───────────┼────────┼────────┼──┤
│005 │洪鴻欽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95年5月2日 │200,000元 │AG0三一八0五│ │
│ │ │行 │ │ │八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