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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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定期存單: 95年度除字第9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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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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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BA0000000 │ │1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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