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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4252號
債 權 人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樓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6年10月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狀末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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