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促,70208,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020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葉雪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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