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促,70513,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051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務 人 孫進淳即孫櫻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