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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2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本件利息請求之利率計算週期 (為年息、月息或日息須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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