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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234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台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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