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促,72900,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2900號
債 權 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得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報債務人森得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現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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