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訴,1298,2009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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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1298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 555,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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