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庚○○
甲○○
丙○○
壬○○
己○○
辛○○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佩吟律師
陳姝樺律師
乙○○
被 告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當事人間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就原告未到期之薪資請求部分,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而因此部分抗辯涉及原告得請求被告為給付之時期,並其將來給付如何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諸項問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午11時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98年10月15日前具狀就其已到期給付及未到期給付請求之聲明再為敘明補充;
被告若擬出具答辯狀,亦併請於98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提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