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重訴,288,2009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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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4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7,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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