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重訴,306,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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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乙○○○○ ○○○
on,
法定代理人 甲○ ○○○○○○
on,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丙○○○○○○○○○○○ ○○○○○ ○○○○○ Co., Ltd.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 告 Shanghai Super Sharp Int'l Co., Ltd. 住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朱家角工業區
○○路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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