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重訴,368,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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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被告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範圍及返還方法 (尤其被告對第三人昱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票款請求權之返還方法)具狀陳報,原告並應就上揭返還方法斟酌是否變更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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