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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己○○
乙○○
甲○○
號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84,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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