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6,重訴,531,2009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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