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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
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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