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司促,10950,2008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
債 權 人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現現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