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司促,10951,200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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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燦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狀載債務人明燦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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