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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6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阮枝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97年8月25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阮校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阮枝明」。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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