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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95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12月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一)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二)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各為多少,(三)起算利息之明確日期,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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