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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744號
債 權 人 馮暉達
債 務 人 劉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係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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