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司促,46947,20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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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94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丁○○、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乙○○ (Z000000000)、丁○○ (Z000000000)、丙○○ (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補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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