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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7050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桃園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__,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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