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司票,10782,2009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7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7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以請求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2紙,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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