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司票,11501,200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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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501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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