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司票,11903,200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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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903號
抗 告 人 甲○○
8號
上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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