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國,27,2009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間因97年
度國字第27號國家賠償事件,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2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