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婚,1059,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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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0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據原告陳述在卷(見本院9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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