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7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張惠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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